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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一章 法墨结合﹙八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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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ps:首先,是爱有差等与“兼爱”的对立。儒、墨两家虽然都提倡“仁”,但是两家“仁”的含义却是各不相同的。儒家的“仁”,虽然也主张‘爱人‘,从表面上看来是爱一切人,但事实上并非如此。这里所谓的‘爱人‘,对统治阶级来说,是要调和其内部矛盾;而对被统治者来说,表面上的爱,是为了劳动者为统治者卖力。而且儒家的‘仁‘,还受着宗法制的制约,强调‘亲亲、尊尊、长长‘的区别。比如,《孟子.告子上》记载就明确说:‘亲亲,仁也。‘这样便使爱有了亲疏厚薄。因此,儒家是主张爱有差等的。

    儒墨区别

    首先,是爱有差等与“兼爱”的对立。儒、墨两家虽然都提倡“仁”,但是两家“仁”的含义却是各不相同的。儒家的“仁”,虽然也主张‘爱人‘,从表面上看来是爱一切人,但事实上并非如此。这里所谓的‘爱人‘,对统治阶级来说,是要调和其内部矛盾;而对被统治者来说,表面上的爱,是为了劳动者为统治者卖力。而且儒家的‘仁‘,还受着宗法制的制约,强调‘亲亲、尊尊、长长‘的区别。比如,《孟子.告子上》记载就明确说:‘亲亲,仁也。‘这样便使爱有了亲疏厚薄。因此,儒家是主张爱有差等的。

    墨家主张的‘仁‘,是‘兼相爱‘。这是一种普遍的爱。是理想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关系。所以,孟子批评墨家的‘兼爱‘是‘爱无差等‘。学术界多持儒家爱有差等与墨家‘爱无差等‘的对立的观点。但是孙诒让《墨子闲话.墨家诸子钩沉》据马总《意林》辑录《随巢子》(墨子弟子随巢子的著作)的材料认为,随巢子在论述‘兼爱‘时说‘有疏而无绝。有后而无遗‘,即有亲疏的差别,但没有被拒绝的;有先后的差别,但没有被遗忘的。可见随巢子保存了墨家‘兼爱‘说的原貌,是‘纯笃无疵‘的。因此认为,‘爱无差等‘的说法,大概是墨家‘传述之末失‘。加上后人的附会,才成为被攻击的把子。而它的本意并非如此。孙诒让之说,仅录以备考。

    其次,‘罕言利‘与‘交相利‘的对立。儒、墨两家都提倡“义”,然而两家“义”的含义也各不相同。儒家往把“义”与‘利‘对立起来。而墨家则认为“义”与‘利‘是合一的,而且还认为与‘兼相爱‘是密不可分的。‘兼相爱‘的具体表现在‘交相利‘。这与儒家的‘义利‘观是显然对立的。孔子不仅‘罕言利‘,而且还在《论语.里仁》中说:‘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‘他把重视‘利‘的称为‘小人‘。

    第三,‘天命‘论与‘非命‘的对立。儒家认为人的长寿或短命、贫穷或是富贵、国家治乱与安危等等,都是由天命决定的,是不可改变的。即《论语.颜渊》所说:‘死生有命,富贵在天‘。墨家否定儒家的这种‘天命论‘,而主张‘非命‘。重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,使人奋发图强,‘不敢怠倦‘。

    第四、不重鬼神与‘明鬼‘的对立。墨家虽然主张非命。却又不是无神论者。墨家相信鬼神,主张‘明鬼‘。这与不重鬼神的儒家也是对立的。孔子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鬼神,但是他主张‘敬鬼神而远之‘。又说:‘未能事人,焉能事鬼‘。并‘不语怪、力、乱、神‘。因此,他确实怀疑鬼神的存在,至少也是不重视鬼神的。

    第五。‘厚葬‘与‘节葬‘的对立。儒家从贵贱有别出发而重视礼仪。特别是古代‘厚葬‘、‘久丧‘的礼仪,为儒家所维护和提倡。据《庄子.天下》说。古代的葬礼,‘天子棺椁七重,诸侯五重,大夫三重,士再重‘。而丧礼据《礼记.曾子问》记载,是实行‘三年之丧‘;墨家则反对‘厚葬‘、‘久丧‘,而主张‘节葬‘、短丧。其出发点是节约社会财富,因为‘厚葬‘、‘久丧‘会造成‘国家必贫,人民必寡,刑政必乱‘的后果。墨子制定的埋葬的办法是仅用三寸厚的桐木棺材,穿两件衣服就可以了。送葬时仅‘哭往哭来‘,不过分悲伤。埋葬之后,照常从事劳动。总之,墨家主张不因丧葬而影响物质财富的生产。

    第六,重乐与‘非乐‘的对立。儒家不仅重礼,而且重乐,孔子教授弟子的‘六艺‘之中就包括了‘乐‘。‘乐‘与‘礼‘是相辅相成的,对于维护等级制度,起着重要的作用。同时,音乐也是一种在精神上抒发感情的活动与享受,但也应该有所节制。不仅贵族享受,还要像孟子主张的那样‘与民同乐‘;而墨家主张‘非乐‘,反对音乐享受。他认为享受音乐要花费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而且影响从事国家的管理和参与生产劳动。因此他得出结论:要想‘兴天下之利,除天下之害‘,就必须要禁止音乐。第七、‘正名‘与‘取实与名‘的对立。在名实观上,儒、墨两家也是对立的。儒家主张‘正名‘,是要按照周礼的等级名分来匡正当时实际上已经变化了的‘名‘、‘实‘关系,其着重点是‘名‘,而不是‘实‘;墨家则相反,主张‘取实为名‘,其着重点是‘实‘,而不是‘名‘。

    事例

    1﹑墨者有钜子腹朜,居秦,其子杀人。秦惠王曰:“先生之年长矣,非有它子也,寡人已令吏弗诛矣。先生之以此寡人也。”腹朜对曰:“墨者之法曰:‘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’此所以禁杀伤人也。夫禁杀伤人者,天下之大义也。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,腹朜不可不行墨者之法。”不许惠王,而遂杀之。予,人之所私也;忍所私以行大义,钜子可谓公矣。——选自《吕氏春秋.去私》

    2﹑墨者巨子孟胜,善荆之阳城君。阳城君令守于国,毁璜以为符,约曰:“符合听之”。荆王薨,群臣攻吴起,兵于丧所,阳城君与焉,荆罪之。阳城君走,荆收其国。孟胜曰:“受人之国,与之有符。今不见符,而力不能禁,不能死,不可。”其弟子徐弱谏孟胜曰:“死而有益阳城君,死之可矣。无益也,而绝墨者于世,不可。”孟胜曰:“不然。吾于阳城君也,非师则友也,非友则臣也。不死,自今以来,求严师必不于墨者矣,求贤友必不于墨者矣,求良臣必不于墨者矣。死之所以行墨者之义而继其业者也。我将属巨子于宋之田襄子。田襄子贤者也,何患墨者之绝世也?”徐弱曰:“若夫子之言,弱请先死以除路。”还殁(mo4)头前于。孟胜因使二人传巨子于田襄子。孟胜死,弟子死之者百八十。二人以致令于田襄子,欲反死孟胜于荆,田襄子止之曰:“孟子已传巨子于我矣,当听。”遂反死之。墨者以为不听巨子不察。严罚厚赏,不足以致此。今世之言治,多以严罚厚赏,此上世之若客也。(未完待续)